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建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