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车辆停放专用场站使用性质,不得在道路和社会公共活动区域擅自设置、安装、摆放阻车装置、车位柱(锁)等交通设施。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