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交通事故

应急机制,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