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停放;(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依次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违反规定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移出。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