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离开机动车,停车时间不得超过九十秒钟,妨碍交通时应当迅速驶离;

(二)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站点的路段,出租汽车在站点靠右侧路边顺序停车上下乘客;

(四)公交车、进出市区的营运客车驶入停靠站,应当在停靠站一侧不得超过五十厘米单排靠边停车,不得待客、揽客和在停靠站以外地点上下乘客。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