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扣留的涉案车辆,按照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存放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备案的停车场,车辆停车费用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事故处理完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车辆返还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未能按时领取所扣留的事故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