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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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143 部
税务部门文件里还有 9 篇提到«劳动合同 解除»去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税文件、部门规章等。属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9日69 条
- 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30日22 条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39 条
- 第二十四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1日44 条
- 地方法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2月11日30 条
- 地方法规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7月30日74 条
-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12日154 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6年3月12日1,242 条
- 地方法规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8月4日24 条
- 第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8月1日41 条
- 第三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8月1日70 条
-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7月26日48 条
- 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不愿恢复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和相应赔偿。
- 第二十八条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于七日前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工会。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6月10日11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