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并交回服务监督卡:(一)与出租车经营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二)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的;(三)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四 )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分累计达到十二分的;(五)其他应当依法注销的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