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