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 制定机关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8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17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方、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协商、调解有关集体合同涉及的重大问题。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最低工资,计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的休息休假等;
(四)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职工死亡后遗属的待遇和企业补贴救济等;
(五)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补贴的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六)录用、培训:包括录用职工备案审核、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时间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
(七)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特殊作业的保险救护办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八)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
(九)集体合同的期限: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权利和义务。
职工与企业双方可以就上述部分内容专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人,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二人,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协商人数对等,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有女职工的,协商代表中应有女代表。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上一级工会组织、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一方协商代表由企业从经营管理人员中确定,其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委托他人的,应签署委托书。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集体协商。
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
企业不得打击报复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应由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一式三份报送企业所在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一)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不可抗力,导致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停产等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三个月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方和职工方就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企业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区)工会应当帮助职工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拒不签订集体合同,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违法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
(六)违法裁减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