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实行先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职期满或者发生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等情况的,不再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