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四)不当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