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具有劳动法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裁减人员,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企业不得打击报复协商代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