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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