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事先未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对工会的书面建议不予研究处理、不予书面答复的,工会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