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2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6月5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8月28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及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岸电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重点工程、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使用的燃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推行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制度。
机动车船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维修过程中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放检验。
(一)向生态环境部门实时上传真实准确的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
(二)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等资料;
(三)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
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本市生产、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应当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
港口码头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划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岸电设施应当具备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的供电能力,并能够与船舶安全、可靠、规范对接。
港口码头经营人应当将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分布位置等信息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港口码头经营人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减免岸电服务费等措施。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靠泊岸电泊位,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主动在编码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完成申报登记后应当悬挂环保号牌。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城市管理、重点工程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所管辖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进行编码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销售、维修等相关机构应当协助开展编码登记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委托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非道路移动机械凭排放检验达标报告,且现场未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一年内免予监督抽测。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城市管理、重点工程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所管辖行业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经监督抽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维修后经检验达标的,方可使用。
(一)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实时上传真实准确的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编码登记或未如实登记信息的;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悬挂环保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