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码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主动在编码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完成申报登记后应当悬挂环保号牌。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城市管理、重点工程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所管辖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进行编码登记。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销售、维修等相关机构应当协助开展编码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