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并建立健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保障体系,提升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及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