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港口码头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划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岸电设施应当具备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的供电能力,并能够与船舶安全、可靠、规范对接。

港口码头经营人应当将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分布位置等信息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港口码头经营人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减免岸电服务费等措施。

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靠泊岸电泊位,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