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本市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的机构应当提供安全可靠、质量合格、符合要求的维修治理产品和配件,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设备,确保维修后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稳定达标排放,并妥善保存维修记录。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