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本市从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的机构应当提供安全可靠、质量合格、符合要求的维修治理产品和配件,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设备,确保维修后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稳定达标排放,并妥善保存维修记录。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