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确保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