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

(一)未向生态环境部门实时上传真实准确的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