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行驶或使用过程中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使用的燃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