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