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生态环境部门实时上传真实准确的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二)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等资料;(三)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