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生态环境部门实时上传真实准确的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

(二)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检验视频等资料;

(三)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