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装置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委托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非道路移动机械凭排放检验达标报告,且现场未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一年内免予监督抽测。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