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持续推进公共交通用车、小客车、载货汽车、工程机械和船舶新能源化,加强充电桩、岸电、加氢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