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未按要求改正又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