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未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或者未按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