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对道路上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排放检验场所的机动车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通过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技术手段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本市生产、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应当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