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编码登记或未如实登记信息的;(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悬挂环保号牌。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