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储油库、发油设施、油品运输车辆、加油站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由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验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