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0月1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0月15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生产过程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管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农产品和无照经营农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其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等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成员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引导成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和生产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农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培训和推广,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采购农业投入品,应当查验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保存其复印件;销售农业投入品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使用说明书;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向购买者告知有关适用范围和用法、用量及使用风险。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
(二)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动植物死亡、无害化或者销毁处理情况;
(三)屠宰、捕捞、收割、采摘的日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农产品;
(四)屠宰、捕捞、收割、采摘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五)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特定农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农产品包装和经营
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
(二)包装场所卫生及防疫条件、用具、用水等符合相关规定,有必要的冷藏设施、消毒设备;
(三)包装人员持有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以印制、粘贴、喷绘、附着等方式直接在农产品上标识、标码的,所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检测、检疫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置相应的冷藏设施;
(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在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检测结果等信息;
(五)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予以记录;
(六)发现市场内存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完善生产主体信用电子档案,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查询农产品安全信息,举报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瞒报或者谎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六章附则
(一)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薯类、杂粮(含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粱、小米、米仁)、花生、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胡麻籽等。
(二)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等,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等。
(四)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中药材或者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除外。
(五)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六)烟叶,是指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七)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1、活禽、活畜、活虫,生猪、菜牛、菜羊等;
2、光禽和鲜蛋,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禽;
3、动物自身或者附属产生的产品,蚕茧、鹿茸、牛黄、蜂乳、鲜奶等;
4、其他陆生动物。
(八)水产品。
1、淡水产品,淡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2、滩涂养殖产品,滩涂养殖的各类动物和植物;
3、水产品类,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连续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兽药、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种畜禽、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
农产品产地安全,指农产品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