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农产品包装和经营第二十条有效从事农产品包装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二)包装场所卫生及防疫条件、用具、用水等符合相关规定,有必要的冷藏设施、消毒设备;(三)包装人员持有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以印制、粘贴、喷绘、附着等方式直接在农产品上标识、标码的,所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