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生产主体信用电子档案,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