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