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和生产安全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区域农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安全状况,进行农产品产地划分、规划和监督管理。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