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险进行分析、预测、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