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农产品;

(四)屠宰、捕捞、收割、采摘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五)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生产特定农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