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定点屠宰场、农产品专卖店或者销售农产品的超市等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置相应的冷藏设施;

(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在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检测结果等信息;

(五)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质量合格证明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予以记录;

(六)发现市场内存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