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并由本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