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农产品包装和经营第十九条有效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认证标志和发证机构等。包装销售的农产品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质量等级;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