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和生产安全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根据本地实际,对可以使用和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公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