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和生产安全第十五条有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二)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动植物死亡、无害化或者销毁处理情况;(三)屠宰、捕捞、收割、采摘的日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