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查询农产品安全信息,举报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