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检测、检疫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