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及其包装标识进行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追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