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农产品包装和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如实记载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销售时间、流向等相关情况。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