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和生产安全第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创建优质农产品品牌,并使用相关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农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