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